上海女职工目前哺乳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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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上海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权益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确保她们能够在工作与育儿之间取得平衡。以下是关于哺乳假的具体规定:
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对于生育多胞胎的女职工,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可以安排在上班开始前或下班后,具体安排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可申请哺乳假6个半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也可申请哺乳假6个半月。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放,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保障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降低其工资。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强度劳动或者有毒有害等哺乳期禁忌的岗位。
哺乳期妇女可以申请调整工作岗位,以适应哺乳期的需要。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的权益,帮助她们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